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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北玻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发布日期:2023/4/12 14:28:08 浏览:653

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9年度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

2、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937,1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5元(含税),派发现金32,800,95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投资企业产业发展。

3、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3,280.10-

股份回购金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490.421,363.212,662.84

现金分红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240.61-

现金分红与股份回购合计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240.61-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及战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

2、公司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者为准);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3)现金分红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规划的方案的制定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决策机制

(1)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计划等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而未执行既定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前述最低标准,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机制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摊薄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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