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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弹弓枪捕鸟时弹珠打到高铁司机前挡风玻璃3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22/6/30 9:41:08 浏览:194

男子张某与王某等人带着弹弓枪、钢珠等猎捕工具,到京沪高铁线附近两侧防护林内猎捕鸟只。在猎捕过程中,张某用弹弓枪击发钢珠,结果钢珠与高铁旅客列车司机室前挡风玻璃右上方碰撞,导致玻璃外层破损,列车降速运行,晚点到站,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一审法院张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1年。以王某、张某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6个月。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4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二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管制1年。

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擅自猎鸟弹珠打到高铁司机前挡风玻璃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张某、王某、张某亮与王某辉(另案处理)携带弹弓枪、钢珠、照明灯等猎捕工具,由张某亮驾车前往京沪高铁线一大桥下面两侧防护林内猎捕鸟只。到达地方后,四人下车后来到高铁线路东侧防护林,王某、张某亮结伴自南向北寻机猎捕鸟只,张某与王某辉结伴自北向南寻机猎捕鸟只,王某辉负责用照明灯照射发现的鸟只,张某负责使用弹弓枪击发钢珠进行猎捕。两人在铁路东侧行走百余米,没有寻到猎捕机会,大约10分钟后,二人绕至高铁线路西侧防护林自南向北继续打鸟。随后,由王某辉照射,张某用弹弓枪向西北、正北、偏东北等方向共计击发7枚钢珠,击中4只小鸟。随后,张某击发的钢珠侵入高铁线路,与行驶到此区间的一辆高铁旅客列车司机室前挡风玻璃右上方(由外向内观察)碰撞,导致玻璃外层破损,列车降速运行,晚点19分钟到站,并入库维修,进行挡风玻璃更换,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王某、张某、张某亮经商量后,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擅自利用灯光照明,使用弹弓猎捕白山斑鸠、树麻雀、黑尾蜡嘴雀、白鶺鸰、乌鸫等国家三有保护、无保护级别野生动物。王某将猎捕的鸟只带回家中,宰杀冷冻在冰箱里以供食用。案发后,民警从王某家的冰箱内查获已宰杀冷冻的鸟类死体43只,其中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2只、无级别保护野生动物11只。经鉴定,野生鸟类基准价值300元/只,共计1.2万余元。

一审3名被告人获刑一人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张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1年。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6个月。张某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6个月。张某退赔给铁路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张某等3人对非法狩猎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法院缴纳人民币1.2万余元,在当地媒体上对本次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中,他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他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提出张某社会评价良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二审期间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缩短管制期限。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高铁线路附近非法狩猎过程中,其击发的钢珠侵入高铁线路,撞击到运行之中的高铁列车,导致列车驾驶室挡风玻璃破裂,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并造成铁路企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情节较轻。张某违反狩猎法规,与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亮等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二审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积极赔偿铁路企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张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张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管制1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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