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关于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07第041号)。
信息显示,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环行罚字〔2022〕07第041号
违法事实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3万元
失信等级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90870202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320125**********1X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和龙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5
处罚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方编码
0
公示截止时间
2023-02-25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