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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张家港市华能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3/27 13:23:21 浏览:13

来源时间为:2023-02-2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张家港市华能玻璃钢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3〕82第029号)。

信息显示,张家港市华能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VOC未密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张家港市华能玻璃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环行罚字〔2023〕82第029号

违法事实

VOC未密闭

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2万元

失信等级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能玻璃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60521319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钱能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07

处罚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方编码

0

公示截止时间

2024-02-07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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