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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玻璃幕墙对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发布日期:2024/8/28 10:50:21 浏览:19

来源时间为:2024-08-22

(深圳特区报记者窦延文)为提高深圳光环境质量,加强玻璃幕墙反射光管理,市住房建设局组织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标准》),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将填补深圳建筑玻璃幕墙光污染标准规范领域的空白,为后续建筑玻璃幕墙光环境有关政策编制、技术推广及市场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标准》,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米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的敏感目标应分为敏感建筑和道路干线。敏感建筑应包括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及儿童福利院;道路干线应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在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并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

此外,幕墙玻璃产品应提供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遮阳系数、光热比及颜色透射指数的型式检验报告。对紫外线有特殊要求场所使用的幕墙玻璃产品应提供紫外线透射比的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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