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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沭阳县新鑫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11/2 12:43:10 浏览:373

来源时间为:2017-10-23

2017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玻璃马赛克于2007年取得沭阳县环保局环评报告表批复(沭环批表编号07054),2007年7月投产至今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定型机产生的含乳化油废水不经处理、通过厂内管道与玻璃清洗废水汇合排入厂区北侧河沟,最终排入厂区西侧排涝河。你公司使用的乳化油全名为DR-3防锈乳化油,生产中与水混合在定型机中全部蒸发,蒸发废气未经处理,日均消耗乳化油约3公斤,日产玻璃马赛克7-8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查)留存书1份、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视频1份、公司污水排放管路示意图1份、监测报告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7〕95号),你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我公司立即对管道进行焊接,填堵沉淀池壁缺口;二是改造循环池,改用循环水利用,预计9月底完成。恳请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私设暗管行为已整改到位,因此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398004000018010002380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3日内拆除私设的排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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