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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南: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8号)的回复

发布日期:2019/10/11 16:38:06 浏览:1428

已经预留了足额保

证金用以清偿公司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因此,违规担保事项预计不会对公

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对于该等诉讼及相关担保事项,经核查:

1)2018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本公司、黄水寿、黄飞刚、黄生祥为该笔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未按期归还借款,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案号(2018)辽02民初1604号)。

2019年4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

年8月5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

回起诉处理。

2019年9月6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

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决后方能最终确定本公司是

否需要承担责任。

2)2018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600万元。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宁波万象公司、黄水

寿分别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

息等款项。因大东南集团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2018年6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浙

0106民初4838号),原告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判决大东

南集团公司承担利息、逾期罚息、律师代理费合计214万元,请求判决宁波万象

公司、黄水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

5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

大东南集团公司享有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209万元的债权,宁波万象公

司、黄水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大东南集团公司、宁波万象公司。

黄水寿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27,630元。宁波万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于2019年6月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上

诉人宁波万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请求判令大东南集团公司、黄水寿承担

一审诉讼费用中的27,630元,请求判令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开庭但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决后方

能最终确定宁波万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年6月13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

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决后方能最终确定本公司是

否需要承担责任。

3)2017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0,000万元,借款期限6

个月。本公司、浙江大东南置业有限公司、黄水寿分别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

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等款项。

2019年6月13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

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决后方能最终确定本公司是

否需要承担责任。

4)2017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4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

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分别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

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等款项。

2019年6月13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

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决后方能最终确定本公司是

否需要承担责任。2019年6月17日,宁波万象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发起诉

讼,要求确认宁波万象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尚未判决,需待法院判

决后方能最终确定宁波万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违规担保相关涉诉事项,公司分析了律师的专业意见,根据外聘律师事

务所的专业意见认为不需计提预计负债是恰当的。首先,该等担保均是原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滥用职权对外签订,根据2019年8月7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发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近期相

关案例指导,公司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且2019年公司已有一例涉及违规对外

担保诉讼案件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保证行为对公司不

发生效力,该判决进一步印证了公司所依据的外聘律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恰当性,

亦印证了公司在2019年6月底对类似诉讼事项不需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其

次,为确保公司为关联方的违规担保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

公司管理人已根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

预留保证金26,644.81万元,用于解决公司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

下的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

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

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因违规担保所涉诉讼

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需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针对该等诉讼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已对或有损失进行了合理预计,

不需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7、我部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

【2019】第434号),要求你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

部并对外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完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请你公司

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回复本所问询。

回复:

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贵部有关问询事项,积极组织各

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公司将加快工

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大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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