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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16/5/24 15:52:58 浏览: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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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设置广告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标识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维修和清洗机动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六条需要立即清除城市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张贴、涂写、刻画并留置联系电话号码的,可以书面通知通信主管部门暂停当事人该联系电话号码的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市建制镇的容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相关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农田水利条例草案、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市容市貌管理条例、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校车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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