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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年生态环保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22/1/23 10:37:29 浏览:967

、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3、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06次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并推广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研究成果,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提升各地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安排,我部将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制定了《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

4、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橡胶及其制品》(HJ1158-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小型家用电器》(HJ1159-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下水道卫生系统》(HJ1160-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笔》(HJ1161-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衣店和洗衣工厂》(HJ1162-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砖(板)》(HJ297-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卫生陶瓷》(HJ296-2021)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6、关于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0年,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和我部《关于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7、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合作备忘录》,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共同加大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培育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8、《GB/T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新版《GB/T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是在《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版本上进行的修订,后者将在新版正式实施后失效。

9、《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本标准适用于出厂状态的各种油墨。本标准不适用于印刷时用于调节油墨上机性能的添加剂、稀释剂等,也不适用于印刷时用到的洗车水等产品。

10、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11、五项家具行业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标全文发布

《木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筛查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家具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采集设备技术要求》《软体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该五项标准均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2、《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31-2021)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31-2021),标准规定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验方法。该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14、《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本细则。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对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依据其信用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15、《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通则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查询。

16、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出本指导意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7、《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征集工作。

5月

1、《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

2020年10月11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将为新《固废法》的施行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使得企业在日后的固废管理中,明确如何准确鉴别哪些才是一般固体废物;同时,新《固废法》也保证《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得以高效的落地,新《固废法》加大了企业对固废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最高可至500万元,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处罚种类。二者协同运用让一般固废的管理更加规范。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不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衡水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10、《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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