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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年生态环保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22/1/23 10:37:29 浏览:966

商,达成协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6月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本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提出本意见。

4、《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5、关于发布《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和《水质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6、《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原位热脱附&异位热脱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7月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

2020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5、《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4月28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9条,针对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6个重点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1月5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制定并出台《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议要求,明确生活垃圾四分类要求。按照《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威海市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四个分类,要引导市民按照社区、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分类投放。

7、《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7章,包含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计63条内容。其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为新增内容,该项内容明确: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同时,鼓励相关行政部门及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

8月

1、《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1988)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1989)废止。本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对样品的质量控制、有关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34-2021)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提出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适用条件、结构形式、材料选择以及制造和装配中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活性炭比表面积、装填厚度、炭层表观气速、净化效率、压力损失等关键性能指标,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

3、《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数据采集技术指南》(T/CAEPI35—2021)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代码定义,适用于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采集和传输。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

本标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5项;特征污染物包括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17项。

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68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荡、氿、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强调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6、《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同时废止。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这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7、《榆林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鼓励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减少贮存、填埋、焚烧处置量。

9月

1、关于发布《水质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支撑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1189-2021)、《水质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生物学检测法》(HJ1190-2021)、《水质叠氮化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HJ1191-2021)、《水质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1192-2021)、《水质铟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193-2021)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国须履行《基加利修正案》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明确HFC-23履约要求,确保实现履约目标,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3、《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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